索引号: 11370881004339642M/2019-13485 组配分类: 曲阜市
发布机构: 曲阜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9-12-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阜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曲阜市公安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19-12-31 16: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统称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公安交管、消防、边防等警种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有内设法制机构的,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本办法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作出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不予许可决定;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拘留、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机关确定的应当由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我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确定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之前送审。

第五条 承办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相关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法制部门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项,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第九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部门;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召集由承办单位、法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会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由该会议直接确定。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准确,以及程序不合法的,提出变更或者纠正意见;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在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内办理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需要法制审核的,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设定的办案和审核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山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交管、消防、边防等警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阜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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