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业综合服务站、财政所,农机购置补贴经销企业:
济宁市农机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济农机字〔2019〕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2018-2020年济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济农机字〔2018〕26号)各项规定有效落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执行。
附件:济宁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
济农机字〔201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中心、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中央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19〕6号)精神,推进《2018-2020年济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济农机字〔2018〕26号)各项规定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监管,加强纪律约束
(一)进一步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级及以下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强化对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全面落实产销企业规范实施承诺制。根据部、省规定,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实行规范实施政策承诺制。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三是承诺对销售价格2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其所授权的经销商通过非现金方式与购机者进行购机款结算。四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五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省里报告。
为严格实行规范实施政策承诺制,全面落实产销企业责任,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发现存在失信违规、践诺不到位的行为,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二、强化联合查处,严格规范补贴实施主体
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做好协调配合,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部、省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迅速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突出违规问题,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注销补贴产品资格,并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对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及时上报进行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涉事产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按规定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规范补贴实施主体,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强化工作措施,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全程全面公开政策信息。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农机化信息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让有购机需求的群众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能及时购买到所需机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违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实现市域内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
(二)方便快捷办理补贴申请,提升服务水平。2019年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一站式”办理、进村入户等服务,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三)优化核验方式,加强机具核验管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重点审核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身份信息、购买信息、机具信息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要购机者提供的与政策实施要求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等核验内容。资料核验应以形式审核为主,重点核对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的一致性,并开展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机具核验管理,对重点机具的核验应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补贴机具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信息是否一致。对补贴额度低、风险可控度高等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四)及时迅速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五)合理调度调剂补贴资金。为切实发挥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市里督促预算执行进度较慢县(市、区)加快补贴资金的使用,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财政局将根据县级资金执行情况,在下半年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为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县(市、区)应当优先使用往年结转资金,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严格进行资金分配管理,按因素法科学测算和下达补贴资金,将资金结转情况和违规行为发生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调减较大规模结转地区和违规行为影响恶劣地区的预算规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配合协作,深入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
为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能耗农业机械,2019年起,在往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农机购置政策实施县推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标准和程序继续按照《山东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优先满足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内额度不限。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要根据规定在本县(市、区)内至少确定一家农机回收单位在试点期间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鼓励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或有资质的农机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监督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机,并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积极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出售报废农机、拆解回收程序不合规等违规问题及档案建立不完整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济宁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 济宁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