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办法
(试行)
为指导各县区规范操作困难帮扶办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帮扶
1.申请。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向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困难帮扶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对情况属实的,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等;
(2)困难证明材料:
①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
②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
③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完成入户调查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民政局、医保局等部门)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完成审批后,资金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困难帮扶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
5.备案。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建档立卡、一人一卷,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每季度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6.取消资格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困难帮扶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困难帮扶资金的;
(2)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3)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困难帮扶资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申请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县、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全面推行“店小二”、“保姆式”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后续生活情况。
四、监督考核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
1.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季度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指导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业务,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