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现对《基准(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组建前,原各部门都有各自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起到了积极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组建后,有必要对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整合修订,以促进和保证执法的规范化。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立改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应随之作出调整。同时,按照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网上运行的相关要求,需要尽快对原各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规范。此外,原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到期,也需要重新调整公布。
二、主要内容
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计767项,现《基准(试行)》共17章765项。为便于执法操作的延续性,《基准(试行)》原则上沿用原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体例,不作大的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作相应微调和补充。待今后时机成熟,再作统一规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删除部分基准
删除基准35项: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取消部分行政处罚,删除基准27项;二是根据价格监管体制方面改革情况和职责分工,删除基准5项;三是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属于国家层面事权,省级局系根据总局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删除基准3项。
(二)修改部分基准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修改基准13项。
(三)新增部分基准
新增基准32项:一是根据《电子商务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食品安全法》《专利代理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新增基准30项;二是由于“假冒专利”“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原省知识产权部门未梳理上述两个方面的裁量基准,此次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关于省级部门统一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新增基准2项。
(四)整合部分基准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修订,将《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原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整合,整合基准20项。
(五)其他调整内容
1.将原食品监管、价格监管、专利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用表格陈列的形式,调整为文字表述。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制定公布,将食品监管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从轻情形“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修改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从重情形“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修改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3.根据《旅游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公务员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节约能源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情况,调整部分裁量基准中的机构名称。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刚刚组建的实际和监管执法的延续性,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对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因此,整合后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暂定为“试行”,期限两年,待时机成熟,再作进一步调整和统一规范。
原文链接: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19/11/19/art_76527_7786727.html;文件全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