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字〔2019〕17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民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民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办字〔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曲阜市民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3日
曲阜市民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我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流程再造,完善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效能,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和《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9〕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下简称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职责,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
(一)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2019年10月底前,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承担起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明确市民政部门、镇街、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救助时效。
市民政部门为社会救助监管主体。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指导镇街开展救助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申请核拨救助资金。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城乡低保业务培训。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报表统计等。
镇街为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发起核对、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和审批、公示监督(审批公示、长期公示)、政策宣传、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访调查等,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每月20日前及时将享受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新增低保对象档案、动态管理情况等提交市民政部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等。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审批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等。
二、完善流程,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程序
(一)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各镇街要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先填写核对授权书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镇(街道)提请市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经核对或将核对结果和家庭财产、收入及支出信息录入低保申请家庭困难指数评估救助系统进行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由镇街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相关资料,镇街按程序办理审核审批工作;对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市核对机构为镇街开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登录账号。镇街要明确专人核对,与核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二)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镇街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临时救助要按照“急难型”、“支出型”分类制定审核审批流程。
(三)压缩审核审批时限。各镇街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镇街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作出是否享受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规范文书,最大限度精简社会救助申请材料
要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为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家庭成员不在一起的家庭,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申请低保的,不必再向各自户籍所在地开具未享受低保证明,相关情况由低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查核实;要加快创造条件,朝着申请人只凭一张身份证即可申办社会救助待遇的目标努力。要大力推进低保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全市全面应用统一的低保行政文书(见附件)。要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如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要严格档案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对低保行政文书进行归档,确保关键环节和核心程序“环环有痕迹、步步能倒查”。
四、提高效率,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应用,为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全面规范使用低保申请家庭困难指数评估救助系统,全面提高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数据质量,确保底数精准。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坚持先核后保、应核尽核,加强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五、夯实基础,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镇街要通过调剂编制、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组织保障。镇街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编制专职民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以上的编制不少于5人;有条件的地方,增设社会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镇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服务规范,明确办理流程;在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定期举办培训班,每年大规模培训不少于1次,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教育培训,做到凡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时必先开展培训,确保基层精准掌握社会救助现行政策,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
六、完善机制,畅通社会救助监管渠道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市民政部门在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要采取现场指导、按比例抽查、公开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对上级转办信访件、群众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救助对象,要全部入户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按时上报,切实加强镇(街道)审核审批工作监管。
市民政部门、各镇街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对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对象的有关信息,保障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要加快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市民政部门将协同宣传等部门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格、冒用救助对象身份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和“诚信曲阜”网站发布,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七、加大宣传,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今日曲阜》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知晓度。要统一思想认识,根据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本着积极稳妥原则,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出含金量高的便民、利民举措,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审批权限下放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附件:曲阜市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附件1-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 ,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农机、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附件1-2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 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 | 人 | 家庭月(年) 收入 | 元 | 家庭主要 支出 | ||||||||||||||||
现家庭住址 | 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最低生活 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干部 | ||||||||||||||||||||
家庭财产状况 | 银行存款 | 元 | 有价证券 | 元 | 债 权 | 元 | |||||||||||||||
房产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房屋来源 | 购(建)房时间 | ||||||||||||||||
机动车(船) | 车(船)主 姓名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排气量 | 购买时间 | 购买金额 | |||||||||||||||
其他财产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 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疾病名称) | 职业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赡(抚、扶)养人信息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疾病名称)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年赡(抚、扶)养费 | 身份证号码 | |||||||||||
填表说明:(1)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3)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4)建筑面积:有不动产证的按不动产证填报,无不动产证的按实际面积填报。
附件1-3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
核对类型: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家庭的委托、授权,依法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核对,报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户籍地址(核对委托部门提供) | 现住址 | 单位 | 核对类别 | 核对结果 |
1 | |||||||||
2 | |||||||||
3 | |||||||||
4 |
(核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入 户 调 查 表
(工作人员填写)
村居/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信息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居民 类型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 | ||||||||||||
户籍 地址 | 居住住址 | ||||||||||||||||
所在 单位 | 联系电话 | 主要致贫原因 | |||||||||||||||
家庭成员(含户主)状况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婚姻 状况 | 职业 状况 |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及等级、疾病名称) | 年医疗费用支出(元) | 年教育费用支出(元) | ||||||||||
家 | 工资收入 | 元/年 |
种植、养殖、捕捞所得 (确权: 亩,种植: 亩) 种植农作物: | 元/年 | |||||||||||||
外出务工(打零工) 收入 | 元/年 | ||||||||||||||||
从事工商生产、经营及其他劳务所得 | 元/年 |
赡养、抚(扶)养
| 元/年 | ||||||||||||||
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 元/年 | ||||||||||||||||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 元/年 | 其他收入( ) | 元/年 | ||||||||||||||
家 | 金融 | □无 存款; | □有 存款: 元 | ||||||||||||||
□无证券、股票、基金等; | □有 价值: 元 | ||||||||||||||||
房产 | ?自有 住房 | 房产1:面积: ㎡,房产所有人: ,房屋结构: , 房屋地址: | |||||||||||||||
房产2:面积: ㎡,房产所有人: ,房屋结构: , 房屋地址: | |||||||||||||||||
□租房 | 租房面积: ㎡,每月租金: 元, 房屋地址: | ||||||||||||||||
□借住房:面积: ㎡ ?临时搭建房:面积: ㎡ | |||||||||||||||||
车辆 | □无 | □有:□轿车、□运输车、□大型农机具、□运输船舶、□伤残、老年代步车、□农用三轮 | |||||||||||||||
法定赡抚 扶养义务人信息 | 与户主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婚姻 状况 | 职业 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及等级、疾病名称) |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
备注 |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 ||||||||||||||||
签字 | 调查员签字: ① ② |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是 □否。 签名: |
备注:1、主要致贫原因:疾病、灾害、残疾、缺乏劳动力、失业、失地;2、健康状况:健康、有残疾、有疾病、两者都有;3、年医疗支出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数额填写;4、职业状况: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在职职工(写清楚单位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未登记失业人员、在校生、农业从业人员、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附件1-5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镇(街道) 村(居)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_____元/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______元/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市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附件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单
经批准,以下家庭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申请人姓名 | 家庭 人口数 | 保障 人口数 | 拟保障金额 (元/月) | 家庭所在村(居) |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家庭 人口数 | 照片 粘贴处 | ||||||||
户籍地 | 出生年月 | |||||||||||
居住地 | ||||||||||||
保障类别 |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所在单位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 号码 | |||
非共同生活赡 | 姓名 | 年赡(抚、扶)养费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 号码 | |||
家庭经济状况 |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或其近亲属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评议、公示无异议: 村(居) 家庭, 人,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补助金额 元/月,家庭补助金额 元/月,从 年 月起执行上述救助标准。
镇(街道)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名 | 民政办 负责人签名 | |||
领导签名 |
填表说明:
1. 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在职职工(写清楚单位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未登记失业人员;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2. 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附件1-8
低 保 备 案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低保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申请人签字: |
低保备案人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与职务 | 与低保申请人 关系 |
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低保备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该表由市、镇街民政部门分别备案存档)
附件1-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附件1-10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镇(街道) 村(居) 同志:
因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人口发生变化,根据《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文件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元/月调整为 元/月,保障人口由 人调整为 人/无变化。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 、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市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附件1-11
曲阜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暨审批表
编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照
片 | |||||||||||
家庭住址 | 市 镇(街道) 村 | 家庭人口 | |||||||||||||
身份证号码 | 供养类型 | 集中 □ 分散 □ | |||||||||||||
申请 原因 | |||||||||||||||
村居调查人签名(两人或两人以上) | |||||||||||||||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
初审人签名 | 负责人签名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 | |||||||||||||||
经审查,该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同意从 年 月起纳入特困供养。
(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名 | 民政办负责人签名 | 领导签名 |
附件1-12
曲阜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批表
救助类型〔 支出型/急难型 〕 编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照
片 | ||||||||||||
家庭住址 | 家庭人口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救助 原因 | ||||||||||||||||
村居调查人签名(两人或两人以上) | ||||||||||||||||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
初审人签名 | 负责人签名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 | ||||||||||||||||
经审查,该申请人(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经研究,同意救助 元。
(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签名 | 民政办负责人签名 | 领导签名 |
填报说明:1. 提供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证明材料等;
2. 本表一式两份,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2019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