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发〔2019〕8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的实施意见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与服务管理工作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的
实 施 意 见
曲政办发〔20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8〕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8〕38号)和济宁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项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公通〔2019〕5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坚决防范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大局安全、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完善救治救助制度,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最大程度提高其生活质量,坚决防范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减轻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和谐、健康、平安曲阜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全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市卫健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编办、扶贫办、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广播电视台、残联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各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综治、卫健、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为主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例会。
各村(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网格员、村医(社区医生、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与残联专干、患者家属、志愿者为主体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例会。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和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熟悉各自联系方式,确保沟通顺畅。
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见附件。
(二)强化心理疏导。建立健全心理疏导机制,引进社会资源,将心理疏导纳入社区服务,提高群众对心理疏导的认知。开通心理咨询服务电话专线,做好隐私保护,鼓励有需要的居民主动寻求帮助,及时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疏导,避免潜在患者进一步的病情发展及突发问题的产生。
(三)完善常态化摸排筛查工作机制。卫健、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和残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相关部门联合各镇街、村(居)、社区定期对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集中摸排和日常摸排相结合的常态化摸排筛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及相关信息,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摸排筛查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专业机构明确诊断,确诊患者按要求及时纳入管理。
建立完善政法、卫健、公安、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健部门与政法、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月一次,其他部门之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遇紧急情况时可随时交换信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救助和管控。公安、卫健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祸案件、强制医疗情况的互相通报、倒查分析等协作力度,健全分类分级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卫健、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和残联等部门做好患者的管理衔接,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的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四)依法规范患者收治管理。充分发挥政法、公安、卫健、民政、残联等部门及村(居)两委的作用,对筛查中发现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看护管理等措施,共同做好依法送医、依法收治工作。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将其送往市精神病防治院进行诊断治疗和救助。对符合住院条件,但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户籍地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安排人员配合监护人送医,入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出院,本人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精神卫生机构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法找到、监护人无能力办理入出院手续的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办理入出院手续。
(五)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政法委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在严格控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治疗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并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适当增加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保定额。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适当提高每床日定额标准。流浪乞讨和城市“三无”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曲阜辖区内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及医疗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兜底补助,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与精神障碍治疗无关的慢性及严重躯体疾病的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
(六)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村)的管理工作,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具体落实相应监护责任。村(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有效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村(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教育,督促其积极落实监护责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向卫健、公安等部门报告,并主动将患者送往精神卫生医疗(专业)机构就诊。在社区服务管理中,要注重保护患者及其家庭的隐私,实施人性化治疗与管理,注意稳定患者情绪,最大限度减少复发及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诱因。
(七)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尽快完善市精神病防治院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切实承担起我市精神障碍预防、诊疗、应急处置、疑难病转诊和对基层的培训指导等职能,积极发挥精神障碍预防与医疗救治救助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市精神病防治院发挥精神卫生专科联盟的作用,对各镇(街道)进行对口支援和帮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一对一的技术指导关系和双向转诊机制。2020年年底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成立精神科门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发现异常立即通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当地政法、公安部门。对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流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加强随访管理,同时通报给户籍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失访、拒访、离家出走、离开本地的患者,随访人员要及时书面报告政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追踪随访,调查摸清患者去向,并向上级精防机构和流入地卫健、公安、民政部门通报,由流入地有关部门逐级落实管控责任,确保服务管理无遗漏。
(八)加强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建设。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有关要求,加强我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招聘精神(心理)卫生专业人员。适当提高市精神病防治院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分配向业务骨干及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市精神病防治院牵头成立精神卫生专科联盟,积极开展能力培训,建立结对技术帮扶工作机制,确保每个社区(村)都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负责技术指导,并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测、管理和康复职责。
(九)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政法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相关政策,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的国家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社区(村)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积极推行并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正面宣传,使社会公众早期识别、客观认识精神疾病,减少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引导社会公众既要关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又要加强自身防范。要主动引导舆论,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严格依照权威信息准确适度报道。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二)制定方案细化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在综合协调、患者筛查与随访治疗、患者监测预警与服务管理、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并纳入本部门单位绩效考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查、收、管、治”四个重点环节的具体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上下联动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三)强化督导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落实、救治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关部门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附件:各部门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各部门单位职责和任务分工
1、市委政法委: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和管控工作;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和联合随访工作;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对因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落实有奖监护政策。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开展“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的宣传工作。
3、市卫健局:负责收治、在册患者随访,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康复训练。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会同政法、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对疑似患者开展线索调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在辖区内对行为异常人员开展调查和诊断复核,将发现并确诊的患者登记在册,建立健康档案并纳入管理。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推送信息。
4、市编办:推进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明确精防机构的性质及规格,核定编制。
5、市扶贫办:研究拟订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6、市发改局:负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协助卫健等部门编制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精神卫生投资项目。
7、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会同卫健、民政、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排管控工作;与卫健部门做好信息交换,向卫健部门通报出狱、出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管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协助家属、村(居)对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予以现场处置、送诊,及时稳妥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督促和指导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精神卫生工作;对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患者,执行强制医疗;协助查找地址不明确、错误和失访患者;配合卫健、民政、医保部门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和救助,督促所在村(居)和家人做好监护,负责查找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原籍;对依法实施住院的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住院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在辖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
8、司法局:负责有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引发的法律方面问题给予法律援助。指导医患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宣传。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政法、公安、卫健等部门。
9、市民政局:配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日常筛查,参与联合随访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诊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其返回居住地,由社区(村)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要妥善安置。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以上情况之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10、市财政局: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以奖代补、兜底救治等有关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11、市人社局: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采取人才引进、转岗培训等方式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配置。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在职称晋升、聘任方面给与倾斜,逐步提高精防人员待遇,提高精防人员工作积极性,保持精防队伍稳定性,提升服务质量。
12、市住建局: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以镇(街道)为单位,推动社区精神卫生康复机构建设。
13、市残联:配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日常筛查。指导镇(街道)残联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调查统计、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协助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
14、市教体局:做好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协助其他各部门开展学生心理卫生工作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学校和教师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15、市医保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落实、执行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保障患者的医疗报销权益。
16、市场监管局: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17、各镇街:督促辖区各村(居)委会实行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和报告,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负责帮助患者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尤其是经济困难的患者情况,协助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及有关救治救助工作。负责配合卫健部门完成诊断、评估、应急医疗处置及建立健康档案等。村(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教育,督促其积极落实监护责任。落实心理咨询室建设。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019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