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辖区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减轻家庭困难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群众满意度,经镇党委研究,决定设立陵城镇健康惠民专项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展医疗救助。为实现对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的有效管理,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设立健康惠民专项基金,实现政府兜底、基金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有机衔接,加快构建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基金医疗救助等为主的多重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个人就医负担大幅减轻,最大程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办、社会参与、公平公正、支出透明、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健康惠民基金最大限度惠及符合条件的辖区生活困难群众。
三、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的筹资、管理与使用
(一)基金筹资和管理方式
1、坚持“政府主办、社会参与”。由镇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基金运转,并结合镇财政实际,以每年不低于10%的幅度增长。同时,鼓励辖区企业、社会慈善等力量进行捐助。
2、坚持“公平公正、支出透明”。所筹资金统一交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按月拨付到卫生院专门账户。卫生院为基金使用管理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镇纪委、审计、财政所等部门每月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3、坚持“发展可持续”。由镇财政预先拨付启动基金20万元,用于保障基金先期运转。基金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当年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负责解决。
(二)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1、适用情形。健康惠民专项基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陵城镇农村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陵城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群众。包括:
(1)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
(3)低保户、五保户;
(4)经镇民政办、扶贫办等部门认定的生活困难群众;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
因病在陵城卫生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自费材料等)由镇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给予二次报销。
2、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
(1)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2)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及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补偿的疾病;
(3)因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健康查体产生的医疗费用;
(5)卫生院认定的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3、救助标准。
为避免惠民医疗专项基金的浪费,切实把为民实事做好,经研究,现就医疗救助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健康惠民基金实行分段支付。在医保报销后,每人每年累计负担(200元自负基数除外)1000元以内的,由健康惠民基金全部承担;1000-2000元的部分,由基金承担90%;2000-3000元的部分,由基金承担80%;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承担70%。
(2)住院期间严格遵守卫生院及医保管理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院,否则不予实施医疗救助。
(3)享受民政部门补助医疗费的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精准扶贫对象(包括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住院费用,首先使用医保支付,其次到民政部门报销。在民政部门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再按相关规定由健康惠民基金承担。
4、救助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病人(或近亲属),出院时请持医保证、户口本、身份证、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特殊群体证明(包括老年证、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证明),由陵城卫生院分管院长签字后在卫生院办理二次报销手续。
5、其他事项。
惠民医疗救助实施单位为陵城卫生院,实施细节及出现的疑义由陵城卫生院负责解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陵城镇健康惠民专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健康惠民基金的宣传、筹集和实施等工作,同时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管区、各村要大力宣传我镇的医疗救助政策,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让这一惠民政策充分惠及辖区群众。
(三)强化基金监管。卫生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项基金监管办公室定期对健康惠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由镇审计所每年审计基金使用情况。对违规挪用、占用基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中共陵城镇委员会 陵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精准扶贫”对象和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陵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