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810P/2018-01114 组配分类: 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09-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曲阜市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实施方案

来源:曲阜市人民政府 浏览: 日期:2018-09-07 16:49

近几年参照该方案实施。

曲阜市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

 

 为进一步扩大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范围,确保我市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租房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群众做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建设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 、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销售价格

裕馨花园项目位于春秋路东首、河套居委裕馨花园建成区北邻,户型面积一至五楼约为80平方米左右,六楼75平方米左右(房屋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予以公布。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申请家庭成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曲阜市城镇户口或曲阜市非城镇户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554元;

4.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

5.申请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购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6.申请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或有工商注册信息但注册资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万元);

7.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8.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申请人(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申请人),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只准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企业退休、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无工作单位,户口在城区为空挂户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申请。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及成员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2.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市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四)申报方式、地点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取申请、审核、公示和摇号公开销售的方式。

申报地点:曲阜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主管部门。

    (五)申购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索引、户主页、个人单页)、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出具结婚证、未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家庭年收入证明: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曲阜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或《低保证明信》,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年收入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须出具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期限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6.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为便于归档,所需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六)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初审阶段

    宣传、发动时间5月13日—5月22日)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5月23日—6月11日),基层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家庭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家庭,提出初审意见, 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复审。

    2.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6月12日— 7月6日),完成复审。复审时,应查验核实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相关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购人家庭的收入进行认定,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发放《曲阜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或《低保证明信》,并将收入认定后的资料转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信息查询。

    3.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提交申购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网站、政府宣传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核准,并采取轮候、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申购对象,发放准予申购通知书,准购通知书上应注明所选房位置等。

    4.申请人持准购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准购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退出保障的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测算公布后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八)若本次集中销售后有剩余房源,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转为日常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个人申报时间顺序进行审批,直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全部完成。

(九)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本次裕馨花园经适房销售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一)配租房源

1、仁和小区项目位于春秋西路路南,大沂河北岸,天安芝兰公馆以西。

2、其他房源:根据工程进度由住房保障部门适时公布。

(二)申请条件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曲阜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3532 元/年。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曲阜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554元/年。

3.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554元/年;

(3)城区无房产。

4.其他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住房保障办公室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经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各类人才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已购买过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但因家庭变故离异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企业退休、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无工作单位,户口在城区为空挂户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申请。

(三)认定标准及申请方式

1.申请人或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或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薪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2.劳动合同的认定

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原始劳动合同为准。

3.住房情况的认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买卖合同的住房或尚未办理继承人手续等事实房产视为其现有住房。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住房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房屋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户口与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薄已婚的申请人,可单独进行申报。

(四)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以家庭、个人、单位的方式进行申请。

1.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来曲阜务工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3.企事业单位中低收入人员较多的,可以本单位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登记证明,可整栋、整单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材料

     1.曲阜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索引、户主页、个人单页)、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出具结婚证、未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或判决书);

3.城区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需出具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信》或《曲阜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年收入证明材料;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收入证明由其工作单位提供;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

6..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录用证书、引进证明等复印件,人事关系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持有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应提交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由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住房保障办公室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上交原件;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证书、聘书、劳动聘用合同等复印件都须由用人单位校验原件并加盖公章;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为便于归档,所需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六)申报核实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

各有关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宣传工作。

2.申请阶段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家庭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复审。

     (2)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在单位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报送所属地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招考的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3.审核上报阶段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收到移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完成复审。复审时,应查验核实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相关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购人家庭的收入进行认定,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发放《曲阜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或《低保证明信》,并将收入认定后的资料转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房信息查询。

 4.审批确认阶段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提交申购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网站、政府宣传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核准,并采取轮候、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发放《曲阜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并持该通知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在房源少于符合申租条件的申请人数的情况下,需进行轮候。轮候次序为:首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民政部门规定的优抚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中等偏下、外来务工及新就业职工。市属骨干企业可根据指定方式的配租要求制定分配方案。  

    (七)租赁管理

1.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村进城就业人员1年,其它3年。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8)其他约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2.租金管理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确定后报市政府研究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保障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如下:

(1)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

其中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以内的月租金按1元/平方米(一口人20平方米,两口人人均17平方米,三口以上人均15平方米),超过规定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

   (2)中等偏下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3.动态管理

(1)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复核承租人资格。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勒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空出房屋由轮候对象依次递补。

(2)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外,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2个月以上未居住的;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5)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4.其他

    现有入住条件住房满足公租房规定条件配租人群仍有剩余,可以以市场租金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出租。

    三、责任分工

    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承担保障住房的管理工作,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报和分配的组织实施汇总、审核、摇号选房和结果公示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保障住房分配监督;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核定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等手续;市地税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市工商局负责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申请家庭初审及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异议核查和保障家庭资格复核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性住房工作,是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受理居民申购,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扎实有序的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住房保障分配工作事关政府形象,事关中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有关镇街、社区、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操作程序。有关镇街、社区和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深入调查,认真审核,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特别对被调查家庭的户籍、住房状况、收入等基本情况逐一核实,阳光操作。认真按照“个人申报、群众评议、逐级审核、逐级公示”的程序确定申购对象,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严格责任追究。申请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申报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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