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无申请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视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1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以下情况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1)依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本次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政策解读: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贷款政策执行,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2.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属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则增加认定房屋套数的条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1套自住住房(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属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依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本次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4.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属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6.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指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购房所在地的房屋套数证明,已出证确权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准,已网签备案未出证确权的房屋以房产交易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准。各县区情况不一,请依据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具体制定实施措施,并报市中心备案后执行。
二、调整提前偿还贷款政策
提前偿还贷款的,由正常还款满6个月、还款金额不低于月还款额的6倍,调整为还款金额不低于当期月还款额,不再对正常还款时间及提前还款次数进行限制。
政策解读: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及提前全部结清的,取消正常还款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的限制,即客户贷款发放后当月即可办理提前还款,提前部分还款的最低限额由6个月的还款额改为不得低于当期还款额。贷款周期内甚至年度内,在每次还款额不低于当期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以多次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三、严格执行征信审核标准和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征信审核标准。严格执行《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办法》(济住字〔2012〕29号),对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严格按程序予以退回。
2.认真落实诚信黑名单惩戒措施。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济住字〔2016〕44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实施细则》(济住字〔2017〕98号)有关规定,对于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1~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政策解读: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符合征信审核办法及相关后续补充文件的贷款申请应严格按照程序予以退回;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对应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取消其1~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执行时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8]65号)自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18年9月28日(不含)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