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C/2018-0372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曲阜分中心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06-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曲阜分中心 浏览: 日期:2018-06-27 16:45

1.将提取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一年的”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业务。

解读:(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半年后,可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失业证。

(2)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职工,可根据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业务,不再要求提供托管明细表。

(3)该提取条件可委托他人办理,但职工收款账户须为职工本人账户。

2.将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间隔时间由满12个月提取一次调整为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解读:(1)本条件的提取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贴息贷款。

(2)首次提取须满12期,且提取前的12期逾期记录不得超过1次。

(3)商业住房贷款须提供提取前12期还款流水,且提取前逾期记录不超过1次的还款流水。

3.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的限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产权人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解读:(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在三年内以该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产为购房条件提取产权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票据金额。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三年内未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该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产为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为产权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提取金额为有效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票据金额。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3)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了符合上述规定申请购房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不允许以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新购买的房屋。

4.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其他需要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并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解读:(1)职工本人到各分支机构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无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职工本人到各分支机构大厅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无须提供《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

(3)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机构,由单位专管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两种提取情形由单位专管员统一办理,由单位专管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分支机构要做好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采集工作。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

33号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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