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曲政办字〔2018〕32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6- 10 19: 06 信息来源: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办字〔2018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曲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8         

 

曲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我市属于淮河流域南四湖水系,境内有泗河、沂河、蓼河、险河等河流15条,大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7座,小(二)型水库54座,塘坝235座。全市年平均降雨量为666.3毫米,汛期510毫米,汛期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5%左右。受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和地形地貌的影响,我市是一个旱涝交错,旱灾涝灾频发的地区。灾害的区域性、多元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特点尤为明显,既要抗旱灾,又要防洪涝,不仅要重视抗御区域性洪水的灾害,而且又要防止河道水库塘坝突发性猛涨洪水带来的灾害。

1.2 编制目的

防范与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按重新修订的《曲阜市防台风应急预案》(附后)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防灾减灾并重,努力实现从减少水旱灾害损失向降低水旱灾害风险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防抗救多项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防范和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

1.5.2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3 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5.4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水旱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5.5 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水旱灾害,依法开展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副市长、市人武部、市预备役团的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联社、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供电公司、市联通公司的负责同志为市防指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防台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防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抗旱防台地方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防台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市内主要河道、水库的防洪预案、跨镇街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防台物资和队伍,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防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物价部门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协调粮食部门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受洪水影响的粮食转移,灾区救灾粮食安排调度和抢险麻袋储备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指导工业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全市煤矿企业落实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防洪排涝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库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道路通行工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报市防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提供干旱地区水文地质图等资料。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协调指导城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城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及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负责水文的测报和发布,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抗旱措施及工程的维修加固、应急处理计划;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抗洪抢险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市文物局:负责汛期全市文物保卫防范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组织指导各镇街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对因洪灾造成的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善后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路局:负责辖区内所管养公路的防洪安全;及时修复水毁公路,确保重要交通干线和防汛抗旱防台通道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土壤墒情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总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市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市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通信畅通。

市人武部、市预备役团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2.1.4 市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济宁市防总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济宁市,曲阜市委、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防台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防台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市内主要河道、水库防洪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道、水库、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的运行管理。

2.2 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全市各镇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站。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直重点河道、水库管理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 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县、镇(街)、村三级河长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农村地区、山地丘陵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

3.2 制度准备

各级政府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制度建设。加强责任制督察,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镇街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或同级政府提出防汛抗旱规章修改建议。及时评估、修订、完善防汛抗旱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断推进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3 工程准备

各镇街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薄弱环节和涝灾严重镇村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时庄街道按照市防指有关工作部署做好泗沂三角地带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4 预案准备

各镇街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洪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和部门、行业防汛抗旱预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凡经依法审批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 各镇街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5 物资队伍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抢险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并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防汛抗旱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武装部、基干民兵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并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各镇街防指、有防汛物质储备任务的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的原则,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求,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做好物资调运、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各镇街防指要加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3.6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3.7 资金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

财政、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3.8 防汛抗旱检查

各镇街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防汛抗旱实际,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检查。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防洪抗旱工程、责任制落实、预案和物资队伍保障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村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9 技术、宣传、培训与演练

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应不断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等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模拟仿真、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通信与保障能力。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和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避险自救互救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各镇街防指、市防指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应结合当地防汛抗旱工作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加大对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培训力度。

4 防汛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

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墒情等方面的监测预报,及时将监测信息报送市防指。市防指立即将重要信息报市政府和济宁市防总。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及时补报详情。

4.2 防汛预警

4.2.1 预警等级: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2 预警范围:全市行政区域。

4.2.3 预警内容: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2.4 预警发布途径:市防指以文电、预警平台、短信等形式发布县级防汛预警。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在本系统内传发相应防汛预警信息。市广播电视台应根据防汛预警级别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相关信息。

4.2.5 防汛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在过去10天内我市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我市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小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尼山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某座小塘坝出现垮坝,或几座小型水库、塘坝出现一般险情;

4)某镇街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济宁市防总发布济宁市涉及我市的蓝色预警。

6)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总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市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的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并根据水情、工情、险情自行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监控巡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2.6 防汛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在过去我市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小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预计尼山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几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某镇街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京沪高铁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济宁市防总发布涉及我市的黄色预警;

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总指挥、副指挥,并报济宁市防总。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市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镇街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镇街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7 防汛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过去我市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或某条小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尼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重点小(2)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某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几个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京沪高铁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济宁市防总发布涉及我市的橙色预警;

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与上级防总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驻曲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团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同时将情况上报曲阜市委和济宁市政府、济宁市防总。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市广播电视台等省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相关蓄滞洪区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各镇街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2.8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在过去3天内我市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启用泗沂三角地带滞洪区或其他重点分洪区;

3)预计尼山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某座小(1)型水库垮坝,或尼山水库、几座小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4)某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几个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京沪高铁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济宁市防总发布涉及我市的红色预警;

7)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蓄滞洪区启用、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驻曲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团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同时将情况上报济宁市政府、济宁市防总。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各镇街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2.9预警发布程序

有预警职能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发布和解除与防汛工作有关的预警并及时将有关预警基础信息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及时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全市防汛形势,向总指挥或副指挥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汛情会商,确定全市防汛预警级别,报总指挥或副指挥同意,按下列程序签发。

防汛级预警(蓝色):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防汛级预警(黄色): 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防汛级预警(橙色):市防指总指挥签发。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市防指总指挥签发。

4.2.10 预警等级调整: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市防办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2.11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防办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副指挥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3 抗旱预警

市防指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发布抗旱预警。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防指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准备工作。各镇街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前落实旱情应对措施。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响应等级: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5.1.2 响应启动

由市防汛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防汛、抗旱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级响应:市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I级响应:市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

5.1.3 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2 Ⅳ级应急响应

5.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小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尼山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某座小塘坝出现垮坝,或几座小型水库、塘坝出现一般险情;

3)某镇街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我市发生轻度干旱;

5)其他需要发布级响应的情况。

5.2.2 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小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2)尼山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几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我市发生中度干旱;

6)其他需要发布级响应的情况。

5.3.2 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报济宁市防总。市防指在12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村居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和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根据预案组织应急打井、修建临时引水设施、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等增加抗旱用水,制定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济宁市防总。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4 Ⅱ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小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尼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重点小(2)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某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几个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我市发生严重干旱;

5)其他需要发布级响应的情况。

5.4.2 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相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送济宁市防总。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及时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6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向相关村居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上级指令和预案提前组织做好蓄滞洪区启用准备;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多措并举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各镇街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5 Ⅰ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尼山水库达到允许最高水位,或某座小(1)型水库垮坝,或尼山水库、几座小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3)泗沂三角地带滞洪区或重点分洪区运用;

4)某镇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几个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我市发生特大干旱;

6)其他需要发布级响应的情况。

5.5.2 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济宁市政府、济宁市防总。市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立即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突击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相关村居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和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指令和预案组织启用蓄滞洪区;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重污染行业用水,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组织强化防汛抗旱工作。各镇街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按照上级防指指令宣布进入或采取紧急抗旱期措施。

5.6 信息处理与发布

5.6.1 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当地政府和本级防指处理。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办电〔201737号)规定处理。

5.6.2 凡经本级或市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镇街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6.3 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济宁市防总,并及时续报。

5.6.4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5 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6.6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旱)情的地方,其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镇街防指上报市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镇街防指上报市防指,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7 指挥和调度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7.2 事发地的防指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上报济宁市防总,由济宁市防总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

5.8 抢险救灾

5.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5.8.2 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指挥决策。

5.8.3 事发地防指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5.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9 应急保障

各级防指统筹协调做好各种应急保障工作。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通信、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等成员单位及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医疗卫生、治安、水、电、油、气等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工作。

5.10 应急响应解除

5.10.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市政府视防汛工作需要适时解除紧急防汛期,市防指适时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5.10.2 由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响应解除建议。

防汛、抗旱级相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级响应:市防指总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级响应: 市防指总指挥签发解除。

5.10.3 防汛抗旱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镇街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泗沂河三角地带蓄滞洪区的运用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每年各镇街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7.1.2 主要河道:指我市的泗河、沂河、蓼河、险河4条河道。

7.1.3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a指年。

7.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5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F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7.1.6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7.1.7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7.1.8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7.1.9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7.1.10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7.1.11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2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3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4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修订,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