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的进入
标准: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以户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饮水等实际情况。国标贫困人口以现行国家扶贫标准(2016年现价2952元,2010年不变价2300元)为认定标准,省标贫困人口以现行省定扶贫标准(2016年现价3509元,2010年不变价3000元)为认定标准。
农户成员是指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
流程:
贫困人口认定实行“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农户申请。在广泛宣传政策要求、群众了解基础上,按照认定标准,组织农户自愿申请。
2、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由乡镇干部会同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开展入户调查,采集、核实相关信息。
3、民主评议。由村(居)“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入户采集信息对申请农户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议结果等内容。根据评议结果,村(居)“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集体研究,确定贫困户初选名单。
对经过民主评议没能纳入的确实贫困的家庭,乡(镇)、村党组织应当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纳入,做到真贫就真帮。
4、公示、比对、评议、公告。将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各乡(镇)汇总报县扶贫办复审,以县为单位与公安、住建、财政、人社、工商、农机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单位)信息进行比对,把疑似问题反馈村、户进行民主评议,确认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公告期5天)。
5、建档立卡。乡(镇)党委政府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等人员,建立贫困户纸质档案,将采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现对贫困人口的实时监测、动态管理。
农户及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并经常使用乘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购买商品房的;
4、注册公司、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6、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7、通过分户、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成员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9、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10、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规定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其他情形。
二、贫困户的退出
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有保障。
流程:一评议两公示一公告
贫困户退出实行“一评议一公示一公告”,由村(居)“两委”依据采集的贫困户信息,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经村(居)“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抽查审核,在村内公告退出(公告期5天),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对已经脱贫销号的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继续给予帮扶,促进稳定脱贫。
贫困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退出:
1、相对固定收入不能稳定超过省定扶贫标准的(高于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增幅两倍以上);
2、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的;
3、基本医疗没有保障的;
4、住危房或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仍未搬迁入住的;
5、未实现安全饮水或饮水困难的;
6、低保标准未达到省定扶贫标准,需要兜底保障的;
7、因大病大灾等原因造成支出型贫困的;
8、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规定不得退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