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402488/2018-04070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曲阜市时庄街道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04-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时庄街道《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曲阜市时庄街道 浏览: 日期:2018-04-04 15:29

日前,时庄街道发布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曲时街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4月4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公职律师工作,加强机关法律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由时庄街道法制科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由时庄街道法制科和时庄街道组织科共同负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

第四条 本单位各科、室、站、所中从事法制工作,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在编公务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第五条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 负责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

(三)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受单位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六)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的调研,向街道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八)参与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工作;

(九)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五)经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职律师申请表(附件);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申请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同意担任公职律师、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等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法律顾问或在单位明确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工作);

(八)个人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申请人应如实承诺,填写虚假信

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九)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1张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的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制度

(一)时庄街道法制科是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奖惩、会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支持公职律师的相关业务开展。

(三)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及档案管理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在职业活动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四)参与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五)参与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情况;

(六)奖惩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情况及其他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我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单位报请市司法局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再担任公职律师而申请注销的;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再具备公职律师条件的;

(三)在申请过程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法定条件、程序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的;

(四)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的奖惩管理

鼓励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职称评定、参与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等活动,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物质条件和调查取证等经费保障,并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多有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予以表彰。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严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纪律,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另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4日起施行。

三、下一步工作

下步,时庄街道将积极指导各部门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办法》的落地实施,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法治曲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组织开展系列宣贯解读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磊同志带头开展文件解读工作,使各部门、单位准确理解《办法》精神、政策举措和具体要求;二是跟踪推进实施情况,及时指导各地解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三是抓紧制定《办法》配套政策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曲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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