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宁市环保局《关于转发鲁环办环评函〔2018〕9号文的通知》(济环办函〔2018〕11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切实解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等问题,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源头控制,消除环境隐患,彻底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等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通过全面排查,层层梳理,集中力量解决现有问题,使“未批先建”问题的得到有效整治。
(二)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建立健全机制,市环境监察大队要强化执法监管,并充分发挥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对排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村村查、镇镇清,不留死角。集中力量重点清理存有环境安全隐患、有信访矛盾等问题的项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
(二)分类处理,有序推进。对清查发现的未批先建问题,按照《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文件要求,梳理情况,分类处理。
1、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2、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4、“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5、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依规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
6、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7、对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企业涉及违法并拒不整改的,对负责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形成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发生。
三、工作时限
按照济宁市环保局安排部署,“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排查查处情况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济宁市环保局。
2018年3月30日<?xml:namespace prefix = spanstyle='font-fami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