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7]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办发[2017]1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办发【2018】12号)精神,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和济宁市农业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2017年试点村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一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2.坚持法律政策底线。严格工作程序,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内部少数人控制。
3.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集体资产和不同类型的村(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慎开展,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5.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二、目标任务和内容
(一)目标任务。2018年,全街道31个村居改革工作,11月底前完成。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继续按照已有部署主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对经营性资产,着力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步伐。
(二)改革内容
1.清产核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经管部门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无异议后,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报街道备案。资产规模较大的,可聘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将确认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探索制定指导性的成员身份确认规范,以村(居)为单位制定成员身份界定具体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资产量化。资产量化范围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非经营性资产,登记造册,建立有效管护机制,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资源性资产,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4.股权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的设立与否及所占比例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决定。个人股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当地情况设置,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成员在集体内劳动时间及贡献,分别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等。
5.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支持农业(经管)部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拓展工作职能,提升服务能力。
6.登记造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管理等环节的村,应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立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现阶段,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由市人民政府发放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注册,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7.资产运营。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制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
8.财务管理。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加强街道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业(经管)部门履行对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职责。
9.盈余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0.权能拓展。依托已建成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11.管理监督。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实行民主理财,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发挥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新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探索新型农村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和规范管理,推行政企分开,加强社会监督。
(三)时间节点
1.宣传发动阶段(5月12日-5月20日)。召开街道有关部门、各村支书、会计等参加的动员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2.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业务培训阶段(5月20-6月30日)。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改革计划,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上报,对改革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村居成立相应机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村居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邀请上级部门领导、相关领域专家对参与改革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分批进行针对性培训,重点学习相关法规、上级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参与改革、服务改革的能力。
3.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阶段(6月30日-8月10日)。成立由镇、村两级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方案。村清产核资工作组对村集体各类资产全面清理核实,按照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三种类型编制清产核资明细表,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存在问题的要对问题处理情况、清产核资结果等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如有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需报市、街道经管部门备案。
4.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阶段(8月10日-10月15日)。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研究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张榜公示。以户为单位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再榜公示,不少于4天。将成员名册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终榜公示,不少于3天。终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街道经管部门备案。
5.股权设置阶段(10月15日-10月30日)。股权设置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上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原则上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6.资产量化阶段(10月30日-11月1日)。资产量化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上报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外,其余的将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到人、到户记录在股权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对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各村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权属、名称等)。
7.登记颁证阶段(11月1日-11月底)。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次性量化股份,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方式。
8.资产运营阶段(12月1日起)。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获得市场主体地位。
三、保障措施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策措施,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工作实效。村居要参照街道里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管站,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居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承担改革的村(居)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村(居)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并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农业(经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安排专门资金予以保障。
(二)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召开街道干部、改革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党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就改革工作进行广泛动员。同时,编印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宣传材料,发放到改革村(居)的每户村(居)民。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让群众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工作。
(三)强化指导考核。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承担改革任务的村居 要在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指导改革村做好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推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把改革工作纳入对村居考核。
(四)培训改革工作人员。要按照分类指导、按需培训的原则,对参与改革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分类指导,向他们讲解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以及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等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使他们熟悉政策,明确任务,掌握方法,提高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