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16694U/2018-05327 组配分类: 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发布机构: 曲阜市粮食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11-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曲阜市粮食局 浏览: 日期:2018-11-15 11:33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情况。
  (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2.《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济宁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实地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抽查比例50%,每年不少于1次



2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3.《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第三款“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
      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抽查比例30%,每年不少于1次



3

执行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者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实地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凭证。

抽查比例50%,每年不少于1次

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示


4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1)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
  (2)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
  (3)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4)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
  (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实地核查、
  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抽查比例50%,每年不少于1次



5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者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抽查比例30%,每年不少于1次

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示


6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粮食经营者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3)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4)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

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30%,每年不少于1次

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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