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和《曲阜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曲政办字〔201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接到济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根据济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发布曲阜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镇政府成立由镇长宋卫锋任组长,分管镇长封志刚任副组长,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尼山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副镇长封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辖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一厂一策”要求,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并严格认真落实预案措施。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备注:AQI日均值是指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持续天数是指持续24小时。
(二)预警下达与启动
按照济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根据济宁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发布曲阜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预警通知通过网络信息公布,并通知各分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各分部及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于每日15:00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日进展情况。(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济宁市将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曲阜市根据济宁市解除预警信息,下达解除预警通知。预警的解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网络信息公布,并通知各分部及有关部门单位。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按照曲阜市重新发布的预警信息,重新下达预警通知。
预警调整。根据曲阜市预警等级调整通知要求,将预警等级调整通知及时下达至各有关单位。预警等级调整通知和预警通知下达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四)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国家、省、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我镇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六)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按照国家、省和济宁市要求,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制定重污染应急绿色标杆企业动态管控方案,在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国家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前提下,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重污染应急绿色标杆企业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予以少停限产或不予停限产,在清单中进行明确,并实施动态管控。
根据曲阜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发布的我市内空气质量情况,按照我镇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将预警启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24小时)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二)响应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 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响应要求
1. 减排核算。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清华大学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
2. 减排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当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涉气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但应在清单中明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3.一企一策。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四)减排路径
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可以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以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2.移动源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黄标车限行已纳入常规管理工作的城市,不应纳入应急措施管控范畴。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小型客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倡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强化柴油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调控。北至长春路,东至静轩路与京台高速口交界处,西至新汽车站,南至大沂河范围内禁止重型货车通行;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五)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下达后,镇政府按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六)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水平的目标,切实将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到位。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规定执行,动态跟进及时更新。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镇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预警预报平台分析的污染物减排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据此对个别区域或个别企业下达差别化指令,可提高或降低个别区域或个别企业的响应级别,以切实达到削峰降级的目的。秋冬季期间免予错峰的绿色标杆企业应急措施参照非错峰生产期措施执行。按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达到减排比例,需采取如下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镇街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保证全镇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燃气锅炉正常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建材行业:错峰生产期,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非错峰生产期,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石灰、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
化工行业: 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其他涉VOCs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涉焊接工序行业:焊接工序至少停50%。(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其他减排措施: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和居民小区、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4)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镇街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保证全镇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燃气锅炉正常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建材行业:错峰生产期,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非错峰生产期,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石灰、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水泥粉磨站企业实施停产。
化工行业: 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其他涉VOCs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涉焊接工序行业:焊接工序全部停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建材、电力、煤矿、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以及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④其他减排措施: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和居民小区、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4)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临时停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按要求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镇街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保证全镇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燃煤机组(锅炉):氮氧化物执行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的机组(锅炉)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以下。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和未完成低氮改造的非采暖燃气锅炉、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物质锅炉(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建材行业:错峰生产期,原则上实施停产,错峰生产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企业要求执行。非错峰生产期,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砖瓦、石灰、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实施停产。
化工行业: VOCs排放工序停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其他涉VOCs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不能停产的停止进料(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涉焊接工序行业:焊接工序全部停产(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等。
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等。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镇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货车等柴油车,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城区。全镇范围内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
建材、电力、煤矿、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以及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部门备案。
④其他减排措施: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和居民小区、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4)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4.涉及民生企业
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按照保民生任务量核定产能。
(六)响应终止
根据曲阜市预警调整通知要求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评估
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镇环保所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评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障镇环境监管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
(三)物资保障。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镇街和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相关软件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的教育宣传。
(七)制度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镇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下达、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监督管理
由环保所牵头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组,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预警通知下达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全镇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15日印发的《尼山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尼政发〔2017〕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