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18-0501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及采纳
发布机构: 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8-10-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关于征求《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18-10-08 16:07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制定《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曲阜市春秋路1号曲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73100)。(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ffz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包括鲁城街道、书院街道、时庄街道、陵城镇、小雪街道、息陬镇、防山镇所属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征收或委托代征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常住居民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缴纳,其他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含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1元缴纳。

(六)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第六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城区范围内持有《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的衡量标准)进行减免;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税费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市住建、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级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一条  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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