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0-25 15:05 浏览: 来源:济宁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局,济宁高新区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5)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第二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是山东省内单位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其中: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由省内科技管理部门主持或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或结题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各类各级政府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出具的验收、结题、评价证书等资料。验收、结题和评价时间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

2.自选课题和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公立大学、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出具的结题、验收或评价报告等资料。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不超过1年(以验收、结题或评价证书时间为准)。

3.单独的专利、论文、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等不作为成果登记依据。

4.社会中介机构对各级各类计划(含自选项目)的评价,需经政府管理服务部门(原有科技成果鉴定委托及承办资质的单位)委托授权并出具授权书。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须加盖受委托的政府管理部门公章。

二、登记流程

1.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登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导出、在线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

2.登记的成果需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并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公示时间、公示期间有无异议)。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