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9X4/2018-0365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8-10-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8-10-15 15: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住房的;

(四)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六)退休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四)、(五)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未婚子女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提供户口簿,未婚子女填写《个人婚姻诚信声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第七条  非销户类提取金额起点为拾元整数。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未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还款本息。

有当前逾期或12个月内贷款逾期次数超过1期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均无自有住房并在当地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为1000元;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

第十二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联网核查能获取所需信息或证照的,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照)。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在取得购房合同三年内办理提取。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凭证。在取得契税凭证三年内办理提取。

(三)购买征收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在取得补交差价款收据三年内办理提取。

(四)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农村的应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在取得建筑材料发票三年内办理提取。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工程决算书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在取得建筑材料发票三年内办理提取。

第十六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一)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本息的,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职工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冲减贷款本息或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表。

第十七条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12个月提取一次。

第十八条  患有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盖章的住院病例、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结算单。在取得医疗费用结算单12个月内办理提取。

第十九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绿卡救助的,应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或绿卡证,12个月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  职工退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提前或延迟退休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以系统封存时间为准,提取时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就职通知书或与新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入地户口簿。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1—4级)、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须为直系亲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监督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本人名下的借记卡中。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0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011日。提取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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