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曲阜市粮食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18-01-30 12:43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价格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9号文件落实粮食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济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市粮食安全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发挥各自职能。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曲阜市级(以下简称市级)

1.2.1在全市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政府应按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

1.2.2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级粮食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曲阜市境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粮食的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划分,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农发行曲阜支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1.1.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1.1.2及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好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2.1.1.3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其它市(县)支援的建议。

2.1.1.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2.1.2.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1.2.2根据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1.2.3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2.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2.1.2.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2.1.2.6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2.1.3.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1.3.2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2.1.3.3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异地调入工作。

2.1.3.4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1.3.5市公安局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2.1.3.6市民政局负责对重大灾情的预警预报,并负责落实救灾款,配合粮食部门搞好救灾粮的供应。

2.1.3.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1.3.8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2.1.3.9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2.1.3.1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加工经营的卫生许可,对粮食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管。

2.1.3.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1.3.12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1.3.13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2.1.3.14农发行曲阜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2.1.3.15市审计局负责粮食应急事后审计工作。

2.1.3.16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市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控制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局、物价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共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稳定粮食市场,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2.1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4.1.2.2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1.2.3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1.2.4其他配套措施。

4.1.3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1.3.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市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1.3.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4.1.3.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报告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请求援助。

4.1.3.4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1.3.5实行价格干预。根据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3.6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由市政府决定下令向特定群体开仓借粮。

4.1.3.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4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4.1进入上级应急状态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1.4.2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4.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迅速执行相应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保障

5.1  粮食调控机制

充分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5.1.1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成品粮储备比例和储备规模,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储备,重点保证城区以及其他缺粮区域动用市级储备粮的需要。

5.1.2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5.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任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各级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和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做到未涨先知。

5.3 粮食市场监管机制

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跨区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5.4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以“吃粮买得到”为底线目标,确保在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紧贴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企业设施,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区域成品粮应急配送中心为龙头,以县级以上城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骨干,以覆盖街道和乡镇的城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基础,粮食应急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各环节协调配套的新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体系。

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201412月,济宁市(济粮调发〔201431号)公布了我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1家、应急储运企业1家、应急配送中心3家、应急供应网点20家。

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粮食应急加工、储运、配送企业和成品粮供应网点,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市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4.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

明确曲阜市康利源面粉有限公司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无条件执行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应急加工计划,确保按时完成粮食加工任务,确保粮食加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最大限度满足粮食应急供应需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4.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2017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

明确市仓庚路粮油食品中心、鑫城粮油店、西关粮所粮油店、书院北郊粮店、大成粮油店、桂花放心粮油示范店、旺顺超市、御膳放心粮油示范店、顺兴粮油批发中心、利康粮油店、金磊便民超市、海龙粮油商店、新粮粮油超市、刘氏粮油大卖场、圣弘商贸有限公司、百意购物中心、双龙购物中心、康利源配送中心、福润海鲜粮油超市、长青放心粮油示范店等20家企业(单位)为粮食应急供应指定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粮食应急供应指定网点,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无条件执行市政府制定的粮食应急供应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粮食应急供应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应方式、供应范围、供应数量、供应价格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应急供应粮油的储存安全,不得挤占挪用售粮款。

5.4.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储运工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明确曲阜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为粮食应急储运指定企业。

粮食应急储运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无条件执行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粮食应急供应储运计划,确保粮食应急供应需要;严格按照交通管理法规规范运营,确保粮油运输安全。

5.4.4  建立粮食应急配送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配送工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油物流配送中心、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鼓励和支持改造一批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等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明确曲阜市仓庚路粮油食品中心、康利源配送中心、圣弘商贸有限公司为粮食应急配送指定企业。

粮食应急配送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无条件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粮食应急配送计划,确保粮食应急供应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配送方式、配送范围、配送数量进行配送;确保配送过程中粮油安全,不得挤占挪用有关款项。

5.4.5  市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应急认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认定的应急加工、储运、配送企业和供应网名单,要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认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5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区域粮食加工、供应、配送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6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7  培训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6.2.3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曲阜支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  市政府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地调入等措施,补充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6.4.1.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6.4.1.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4.1.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6.4.1.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4.2.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6.4.2.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4.2.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加工、供应、储运、配送企业,不接受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6.4.2.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6.4.2.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4.2.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附则

7.1  本预案亦适用于食用植物油应急。

7.2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公布的《曲阜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2009年《曲阜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补充办法》同时废止。

7.4  涉及粮食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职能、人员、通讯联络方式等如有变动,请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分享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