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1 | 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 全市旅行社 |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条件; |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实地核查 |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0% | 通过中国曲阜网公布处罚结果 | |
2 | 对星级饭店的质量的监管检查 | 五、四、三、二星级饭店 | 配合上级星评委所派星评员对辖区内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本级星评员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二星级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确认星级饭店是否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条: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实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未被评定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 实地核查 |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0% | 通过中国曲阜网公布处罚结果 | |
3 | 对导游人员的监管 | 取得导游证并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 1、对导游人员资格的监管。导游人员是否具有导游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导游的情形。 |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实地核查 |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每次抽查比例为50% | 通过中国曲阜网公布处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