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DR-2017-0010001
曲政发〔2017〕3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曲阜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5日
曲阜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济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搬迁补偿适用范围
曲阜市城市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搬迁,需要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二、征收搬迁补偿原则
坚持依法搬迁、依法补偿原则,坚持综合运用政策、体现公平原则,坚持吃透村情、妥善安置原则,坚持算透账目、镇村统筹原则。
三、征收搬迁补偿实施单位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配合保障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征收搬迁补偿模式及标准
一是置换宅基地安置模式,二是楼房安置模式,三是货币化安置模式,由搬迁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一)置换宅基地安置模式
1. 宅基地置换:
(1)原村就近安置:搬迁村中有空闲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的,本着方便群众和节俭的原则,就近置换宅基地,使其能够充分利用本村原有的基础配套设施。
(2)村外异地安置:本村确无空闲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的,可选择异地规划宅基地安置。异地安置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由所属镇街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规划及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3)置换宅基地配套及征地费用问题:新宅基地及街巷等公共用地的征地费用,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费用,根据征收搬迁批准机关,分别由市、镇街负责。
(4)置换宅基地标准: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新宅基地面积按196平方米(14米×14米)标准执行。
(5)旧宅基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价款后给予补偿。
(6)旧村集体用地征地费用补给村集体,用于新村集体用地征地。不足部分,根据征收搬迁批准机关,分别由市、镇街补齐。
2. 房屋补偿标准:
(1)旧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新建砖混结构平房价款给予补偿。此价款以财政部门评审价格为准。
(2)旧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新建砖混结构平房的价格补偿;其余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偿。
(3)旧宅基地上房屋评估价格超过新建砖混结构平房价格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 附属物补偿:按照评估价款给予补偿。
4. 房屋及附属物的测绘及评估:面积测量和补偿价格由具有房地产测绘和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和评估。
5. 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建设周期为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50元,从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支付一次性搬家费每户800元。
6. “住改非”补偿: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住改非”部分的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属地张榜公示后,据实给予一次性补偿。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搬迁摸底丈量登记时正常营业且已经营一年以上(根据纳税、进货、用工及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认定)。
7. 多占宅基地处理:由于历史原因多占用应退还未退还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款给予补偿,享受奖补政策及搬家费,不再安排新宅基地。
8. 违章建筑处理:在有关征收搬迁公告(通告)发布之日后在个人院内或侵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责任人自行拆除。虽然是在公告(通告)前建设的违章建筑,但形成时间是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也不予补偿,由责任人自行拆除。
在有关征收搬迁公告(通告)发布之日前在个人院内或侵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形成时间是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且又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可适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评估价格的70%。
9. 搬迁奖惩: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被搬迁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整(具体实施时可以分阶段给予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被搬迁人未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未搬家交房的,责令限期搬迁交地;逾期仍未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10. 旧房的拆除:旧房由原主在规定时间期限负责拆除,旧料归原主,垃圾清运到室内地坪,安全自负。逾期不拆除,由所在镇街负责拆除,旧料充抵拆除费用。
11. 新宅基地分配方式:按被搬迁村民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上房屋拆除后交出旧宅基地的顺序号,除以2所得的数字,为挑选新宅基地的顺序号,数字相同的以先交出宅基地的优先。在分配宅基地时不按顺序挑选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的权利,由下一位顺延。
12. 新建房屋的规划设计:由镇街结合群众生活居住实际,设计面积大小不同的几套方案,规划审批后,供村民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新村建设,由镇街统筹,协商确定。
13. 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收缴与办理:搬迁村民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同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办理抵押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抵押;被搬迁人签订协议,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的,经有关部门查实,予以单方注销。出具假证明的,骗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律注销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楼房安置模式
1. 楼房安置模式搬迁补偿方案,由镇街根据村民实际情况制定,经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4个月计算,标准为每户每月550元,从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支付一次性搬家费每户800元。
3. 其他补偿费用与置换宅基地模式的补偿费用相同,作为楼房安置补偿费用拨至镇街。
(三)货币化安置模式
1. 被搬迁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再划新宅基地。货币化补偿费用与置换宅基地模式补偿费用相同。
2. 被搬迁村民凡是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符合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经济适用房除外),除享受同置换宅基地模式相同补偿费用外,市财政对购房人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每户一次性住房物业补贴3000元。
五、集体组织和企业等房屋,由评估机构对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一同评估,按评估价款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因经济社会发展或实施城乡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由政府实施的非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其补偿模式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4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