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40205T/2017-0374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7-12-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阜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2-05 15:09


曲阜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创建生态宜居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商业(经营)网点门店和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工地、停车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临街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须履行“门前三包”责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周边秩序和绿化管理等有保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任。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各管理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督查和考核。负责与城区主要街道两侧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处罚。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鲁城、书院、时庄(开发区)和小雪等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督查和考核,负责与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宣传、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经信、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坚持做到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纸屑和包装废弃物等垃圾;门面、外墙整洁,门窗、招牌、橱窗、广告标志、雨篷、阳台等平整洁净,无积尘杂物,无乱涂乱贴、无乱写乱画现象;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包周边秩序。负责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制止、劝阻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不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擅自设置广告牌,门头广告牌匾一店一牌;无出店占道经营、店外设摊的情况;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无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占乱挖行为;无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三轮车等)乱停乱放现象。

(三)包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管护得当,无擅自占用绿地或人为破坏花草树木及其设施行为;树穴、绿地内无垃圾和其他杂物;无依靠树搭棚、践踏草坪行为,无乱栓乱挂、乱钉乱砍现象。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

纵向以建(构)筑物立面、围墙、围栏至城市道路路沿石为界,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的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横向以通道或隔墙的中心线为界。

有围墙(或围挡)的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建筑工地等责任区域以围墙(或围挡)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为责任区域。

街巷内的责任人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边线、屋后延伸至共用空地中线为责任区域。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责任人划分:

(一)临街单位(机关、学校、村居、企事业单位等)的“门前三包”由各临街单位负责;

(二)临街门店的“门前三包”由租赁经营户和业主共同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城市公共设施(环卫、邮政、通讯、电力、交通等)的“门前三包”由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七)无责任单位的区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主要责任:

(一)按照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二)可以采取指定专人或委托专业单位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责任。采取委托形式的,责任人应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但责任主体不变;

(三)“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在责任区内明显位置悬挂“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并保持“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的整洁、完好,自觉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标识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管理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对非责任人原因,违反“门前三包”要求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单位处理。

第八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1、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四)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2、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属经营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等处罚;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单位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4日止。2008年5月25日发布的《曲阜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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