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40176F/2017-0346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陵城镇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7-12-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陵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陵城镇畜牧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2-05 17:48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曲阜市及陵城镇2010-2020年发展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划。

一、布局规划类型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我镇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济宁市、曲阜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控制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镇街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适合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沂河两侧500米内;农田灌溉井、生活及工业自备井周边500米以内;崇文湖及塌陷地周边500米以内。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廖河,西至规划中的西外环;南至崇文大道,北至沂河的区域。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域: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驻地500米之内。

(3)各村庄居民区驻地500米之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崇文大道、日东高速、曲阜西外环两侧500米以内、陵兖公路两侧500米以内。

4、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的区域。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高密度饲养区规划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适合养殖区。  

三、新建养殖场(小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镇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500米以上;

5、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在适合养殖区内建设的养殖场(小区)建设布局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病死畜禽尸体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镇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三个区域适时作出调整。

四、新建养殖场管理措施

1、申请建设程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上报镇农业服务站及村镇建设服务站,镇政府组织村镇建设、农业、经管等部门审查是否位于适合养殖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规划条件、土地性质和用地规模;环保部门审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办理备案。

2、村委会监督具体建设过程,举报、制止超范围建设,一经发现将按照违障设施处理。

3、养殖场服从管理,科学养殖,可申报有关项目,争取有关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扶持。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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