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81688263262L/2017-0355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金融办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7-11-0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09 15:04


关于印发曲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

       根据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现制定曲阜市地方金融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曲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附件

曲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深化“彬彬有礼道德城市”建设,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东方圣城·首善之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激励和惩戒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失信信息,应当以“爱、诚、孝、仁”为主要内容,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领域的信息为重点,以文明指数、师德建设、旅游诚信为特色,构建“诚信曲阜”模式。

第三条 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带头使用诚信服务产品,实施诚信分类管理。鼓励和提倡其他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诚信产品。

第四条 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对涉及自身的诚信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分类

第五条 将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守信、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诚信管理系统,并依照本办法确定其守信、失信规定,报送市社会诚信管理系统。

第六条  本着“有利于监管”的目的,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以DA、DB、DC予以区别,分别表示由A、B、C级直接降至D级。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级别,B级为较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七条  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诚信信息,由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构成。

第八条 自然人守信行为包括:

1、在经济交往中,守规则,讲道德,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

2、受到镇街及以上表彰奖励的荣誉称号;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诚信信息。

第九条 本单位考核的自然人失信行为,归类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

第十条 自然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2、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

3、商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社会法人守信行为包括:

1、拥有金融办等部门在信贷融资等领域的诚信类别;

2、获得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彰、表扬、奖励和奖项;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所考核的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归类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社会法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社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2、社会法人之间、社会法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

3、商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守信行为激励与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四条 对自然人拥有诚信AAA、AA级等级评价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应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评价级别较高的个人;在涉及打分的评先评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2、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3、授予相关荣誉或给予物质奖励;

4、在“诚信曲阜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自然人,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诚信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1、诚信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自然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对自然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应当对诚信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自然人接到诚信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诚信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自然人,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3、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取消相关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5、限制贷款;

6、限制土地、房屋、车辆、证券、股权等产权变更;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在履行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等相关职责时,对拥有诚信AAA、AA级等级评价的社会法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1、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或免除各类检查;

2、在“诚信曲阜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社会法人,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诚信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1、诚信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社会法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对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对诚信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社会法人接到诚信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诚信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社会法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诚信等级C级的社会法人,诚信分减半。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社会法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5、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6、不予批准设立诚信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诚信等级为C级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列入市社会诚信管理系统黄名单,有效期2年。

诚信等级为D级的,列入市社会诚信管理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3年。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诚信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失信自然人黑名单,降低诚信风险。

第四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诚信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行业内、系统内、单位内的诚信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社会诚信管理系统报送。

第二十四条 建立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章 教育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诚信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完善诚信管理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重塑诚信记录。

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书面答复意见要抄送市诚信办。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诚信修复。

诚信修复由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向本单位提出诚信修复申请,本单位认为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诚信修复,并将诚信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交到市社会诚信管理系统。

对经诚信修复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由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以及由金融办表彰奖励、惩戒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失信行为,不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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