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11578C/2016-034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曲文物字〔2016〕146号
成文日期: 2016-08-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关于印发《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16 13:47

曲文物字〔2016〕146号

 

曲阜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考勤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科室、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将修改完善后的《考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传达,专项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8日

 

 

 

曲阜市文物局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待遇管理,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有关法规条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凡晚于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即为擅离职守;未请假不上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以及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以上,即为旷工。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请假,事后销假。因事、病等请假需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和期限,按请假时间长短,报相关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请假条随考勤交监察室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因特殊情况延期上班的,应事前电话续假,事后补填假条。请假期满,需向监察室销假。请假外出人员必须填写《外出人员登记簿》。

四、考勤工作要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各科室、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每月27日前将书面考勤记录、汇总后的指纹考勤机电子考勤结果报监察室审查。

五、具体规定

(一)事假:法定公休日外有事请假为事假。一般职工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分管负责人签字、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事假2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局分管领导批准;事假3天以上者由局分管领导签字,局主要领导批准。科室副职(含副股级干部)事假半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事假1天以上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局分管领导批准;事假2天以上者由局分管领导签字,局主要领导批准。科室主要负责人事假半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事假1天以上者由局分管领导签字,局主要领导批准。

离开曲阜的须严格按照《曲阜市文物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曲文物字[2016]83号)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外出请假报告单》。

(二)病假:职工休病假必须提供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个人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医疗机构治疗证明、本人治疗医药费用及本人医疗期间医疗保险手册购买药品记录等材料,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休假。科室中层(含股级及以上干部)病假应由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丧假:职工直系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可休丧假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3天。职工丧假期可以与应休息天数相加,超过丧假与休息天数之和的,按事假处理。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假期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不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期。

(五)产假: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难产增加15天;因意外或其他因素流产的,享受产假14天;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158天产假之内或做病假论处。

(六)护理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结婚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七)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八)计生假:对做节育手术(取环、放环)的女职工,享受计生假2天。

(九)探亲假:符合探亲条件的正式职工可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1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休一次假可休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十)年休假:机关、事业、企业在职在岗正式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4、年休假一般应在年度内集中安排,确需分段安排的最多不超过2段。各科室、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年休假计划,同期休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科室职工总数的10%。

(十一)工伤假

审核程序

1、工作期间按工作规范操作发生意外事故或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经工伤管理部门同意认定为工伤。发生工伤24小时内,职工所在科室必须出具工伤事件说明材料,并附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局分管领导签字,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政工科到工伤管理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发生工伤超时不报,相关责任后果自负。工伤治疗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治疗期结束后,由工伤管理部门报销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

2、工伤期间需要休息治疗的,由其所在科室、部门填写请假条,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条及病休诊断证明交政工科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违规违纪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法定节假日:行政事业工作人员,按1:2的工作时间调休;非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

(三)学习培训:单位组织的脱产学习或培训,费用由单位负担,学习期间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非脱产(自学、函授)学习费用自理;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必须经单位同意,否则,单位不负责办理工作人员学历认定及档案转移等各种人事手续。

(四)公开考选:参加考选的工作人员考选费用自理;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参加外地(曲阜市之外)组织的各种公开考选活动的,按照曲组通[2010]18号文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后报考,否则单位不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参加考选,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即可。

七、本制度由政工科、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八、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等假期待遇的规定

                            

 

 

附件: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等假期待遇的规定

(试行)

 

为规范文物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假期待遇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及已签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有关法规条约,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本单位公务员、事业编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等假期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扣发,按照我局《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病假超过当月的星期天数7天(含7天)以下者,扣发当月1/2绩效工资;超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非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三班制工作人员按部门依据实际出勤天数上报的数额执行。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贴计发办法如下:

1、公务员停发规范津贴补贴中的工作性津贴,只发生活性补贴。

2、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只发生活补贴。

3、非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住房(社保)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正常发放,其中,企业人员停发合并补贴,计划内临时工(以下简称计临)按50% 停发津贴,合同工(含临时工)加扣10%的基本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规范津贴计发办法同上;临时工辞退(结算时同时扣除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金额)。

(四)有关事项

1、原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含绩效工资,下同)。

2、基本工资:公务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企业人员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临人员指基础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

3、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4、工作人员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即停发期间所有工资及津贴补贴。

5、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同期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其他身份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报市人社局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发放(下同)。根据济宁市统一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病假工资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假证明;

(2)个人申请,填写《曲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

(3)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意见(单位出具文件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报批名册一式四份、病假审批表一式一份。

病休期满要求恢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治疗医院病愈证明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管理权限报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填写《曲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恢复工资待遇审批表》。

二、事假

(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的扣发按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事假超过当月的星期天数7天(含7天)以下者,扣发当月1/2绩效工资;超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当年度累计事假超过1月者扣回当年度已发放绩效工资”。

(二)非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原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的扣发:当月事假累计3天(含)以内的,按实际天数扣发,超过3天者扣发半月岗位绩效工资,超过6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工资(其中,三班制人员依据实际出勤天数,按部门上报的标准计发),可继续享受住房(社保)补贴、独子费等其它福利待遇。连续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含1个月),事假期间单位停发全部工资福利,仅发基本生活费。临时工按事假天数扣发日工资,超过两个月者单位按合同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请事假离开工作岗位的,外出时间每月累计计算(凡请假时间当月累加达到1个“工作日时间”的按一天事假计算)。

(四)计算方式: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原工资(或绩效)折算成日工资扣发,每月按21.75天(上下午轮班制工作人员按30天)计算,尾数四舍五入(下同)。

三、工伤假

(一)工作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或视为工伤)者,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符合退职、退休条件者按人社局规定办理手续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三)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相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四、其他假期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保险待遇;非行政事业编制的三班制工作人员的岗位绩效部分依据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的,按旷工对待。

(二)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或岗位绩效工资)。

探亲假路费,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路费超过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总额30%部分(月标准工资,不包括奖金和绩效工资),由单位负担。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丧假,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中:非行政事业女职工依据《生育保险条例》领取生育津贴者,产假期间单位停发工资,社保金、公积金正常缴纳,个人部分待假后正常工作恢复工资后补扣;三班制人员依据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四)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的,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按1:2的工作时间调休;其他身份的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五、其他事项

(一)违规违纪事项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处罚通知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每次扣发1天绩效工资;当月旷工1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当年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者扣回当年度所有绩效工资;事业编制人员超过《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天数(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者,依据“聘用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其他身份的工作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解除合同。

(二)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单位安排的除外)、事假、病假当年累计超过半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技术工人考核、工资晋级计算年限时至少影响1年,同时扣发当年一次性奖金;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同时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其他身份的工作人员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三)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单位其他规定执行,单位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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