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11578C/2016-0349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曲文物字〔2016〕163号
成文日期: 2016-09-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关于印发《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禁烟规定》的通知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16 13:50

曲文物字〔2016〕163号

 

曲阜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禁烟规定》的

通   知

 

各科室、各部门:

       为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深入实施,确保全市文物安全,维护游客和公众健康,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游览环境,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禁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传达,专项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禁烟规定

  

2016年 9月4日

 

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禁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区域

“三孔”景区及非开放区域,外围文物景区及非开放区域,明故城南门城楼、北门城楼,钟楼,鼓楼,文物商店外店,三孔旅游服务公司孔府展厅及景区外监管摊点,售票大厅,三孔及外围景区售票亭,门禁检票室,论语背诵厅。

二、执行措施

1、监察室是禁烟工作的监管部门,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是责任部门。

2、全局干部职工、驻“三孔”机构(孔子基金会)、在禁烟区域内经商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临时工作人员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不得在上述区域吸烟、敬烟、劝烟。

3、在禁烟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4、禁烟区域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各科室、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做好内部干部职工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带头模范遵守文物景区禁烟规定,做好游客禁烟工作的监督劝解和宣传教育。

6、禁烟工作列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三、违规处罚

(一)文物局所属干部职工(含下属企业单位所属职工),在上述禁烟区域吸烟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发现第一次,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非机关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扣发200元。

2、发现第二次及以上的,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每次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非机关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每次扣发400元;所在(所属)科室主管、科室副职参照本款第1项即发现第一次处罚标准进行执行,并在全局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及科室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当年度职称资格申报、聘用及干部提升资格,再计算其资格年限时减少一年。

3、在禁烟区域内发现经商及施工人员、外来临时工作人员等吸烟的,责令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经营或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清退处理;发现第二次的一律清退,同时对相应监管科室主管及分管负责人参照本款第1项即发现第一次处罚标准执行。

(二)游客在禁烟区域吸烟的,一经发现立即劝其停止吸烟。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劝阻或处罚措施,管理人员报三孔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由曲阜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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