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11578C/2016-035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曲文物字〔2016〕52号
成文日期: 2016-03-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文物拍摄管理办法

来源:维护机构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1-15 15:44

 

曲文物字〔2016〕52号

 

曲阜市文物局

文物拍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曲阜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规范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之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64号令)和《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经曲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264号令,取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和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媒体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时,直接与局办公室联系对接,签订《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并办理入园手续后进入拍摄(原游客携摄像设备入园参观的审批事项同时取消)。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时,需山东省文物局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拍摄方与局办公室联系对接,签订《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对接协调相关事宜。

第四条  馆藏一级、二级文物的拍摄,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内外媒体,需山东省文物局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拍摄方与局办公室联系对接,签订《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对接协调相关事宜。

馆藏三级文物的拍摄,需济宁市文物局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拍摄方与局办公室联系对接,签订《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对接协调相关事宜。

三级以下文物拍摄,由拍摄方直接与局办公室联系对接,办理相关拍摄手续。

特殊情况下,国家文物局可直接审批各级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

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开展馆藏文物拍摄,要提前3—5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它有关材料;

6、拍摄参与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片的拍摄仅限于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外景,一般不得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及馆藏文物。

第八条  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或馆藏文物时,不得移动室内陈设物品及各类文物的位置,不得在室内置景,不得利用室内电源,不得使用强光灯,摄制人员不得接触文物。

第九条  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一般不得拍摄,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市文物局自主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拍摄文物的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拍摄项目进行拍摄,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拍摄活动必须由市文物局安全保卫人员和文物保管人员现场指导、监督和操作,严格遵守文物安全管理规定,严禁烟火,规范使用电源,确保文物安全。必要时,可以要求拍摄单位商请地方公安、消防及其他保证文物安全人员进驻拍摄现场。

第十一条  在开放文物景区内的拍摄行为,应对游客作好解释工作,并配备相应提醒标识,不得影响或损害游客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如有需要,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文物局与拍摄方签署《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后,可根据拍摄需要,依照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1、拍摄押金:除新闻类拍摄外,其他类别的拍摄均需在活动前收取拍摄方押金2000—10000元。拍摄活动完成后,拍摄素材或成片拷贝交局办公室存档后足额退还拍摄方;

2、人工及材料损耗费:拆除大成殿龙柱护栏400元/根;撤除香炉及护具1500元/次;撤除许愿牌500元/组;其它动用较多人工及材料的拍摄活动按照小时工资标准收费。

3、经营损失补偿金:景区内各经营单位因拍摄受到影响的,由拍摄方按照500元/小时标准进行相应补偿;

4、演员人工费或临时调用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用由景区内提供服务的单位按时价收取。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拍摄、超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行为,市文物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的文物单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曲阜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

 

 

2016年3月8日

 

 

附件:

文物拍摄安全协议书

编号:

甲  方(文物主管部门):曲阜市文物局

乙  方(拍摄方):

 

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拍摄的有关管理办法,现就文物拍摄过程中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文物拍摄对象级别,乙方拍摄文物必须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拍摄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三、根据拍摄需要,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协助乙方做好拍摄工作。

四、乙方禁止使用室内电源拍摄,禁止使用有损文物的拍摄方法和热电光源等拍摄器材。

五、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或馆藏文物时,乙方不得移动室内陈设物品及各类文物位置,不得在室内置景,不得接触文物。

六、乙方如有超出批准项目或不遵守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拍摄。

七、拍摄馆藏文物前,乙方一次性交付押金(贰仟—壹万)元。

八、拍摄期间造成文物受损的,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和刑事责任。

九、拍摄活动结束后,乙方将拍摄素材电子版或成片拷贝甲方留存,凭押金凭条领取全额押金。

十、乙方拍摄素材归甲方所有并无偿使用,乙方仅限当次活动使用;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用于复制纪念品等其他用途。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间: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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